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2)

懒人考试网    来源: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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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的申请表,并附申请人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加盖中学公章;

(2)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情况;

(3)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证明;

(4)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家庭情况,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计划等,字数1000字左右(要求考生本人手写)。

(7)能体现学科特长或特殊才能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有书面材料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 ,邮编:315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三位一体招生报名材料”字样。所交申请材料概不退还。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高中阶段获得的荣誉与奖励、书面个人陈述、素质特长等方面确定书面评审成绩,满分为100分。通过评审的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根据书面评审成绩择优确定进入综合测试环节的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进入综合测试环节的考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5倍。

第八条 综合测试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学习潜质,由笔试和面试组成,分别占学校综合测试成绩的30%和70%。

第九条 综合测试结束后,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

第五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

第十条 考生须参加2016年高考二类科目组的考试。录取安排在第二批提前批进行。考生在填报第二批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须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为三位一体招生专业,文理不得跨科类填报,否则无效。

第十一条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计算:“三位一体”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20%+学校综合测试成绩×30%+高考总分×50%(三项成绩均折算为百分制)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换算: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不计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要考科目A等计15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计分科目不含自选综合科目,共11门)。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按“三位一体”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科类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六章 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考生报名:2016年3月5日上午9:00至3月16日下午16:00;

2.材料邮寄:从报名时起至3月16日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

3.学校书面评审:3月19日至3月24日;

4.书面评审结果查询、综合测试通知书打印:3月25日至3月31日;

5.综合测试:4月2日 (以具体通知为准);

6.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测试结果查询:4月11日起。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电话:0574-88229100

传真号码:0574-88130193

电子邮箱:zsb@nit.zju.edu.cn

学校主页:http://www.nit.zju.edu.cn

招生网主页:http://zsw.nit.zju.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http://zsw.nit.zju.edu.cn网上报名专栏

第十八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按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内容严肃处理,具体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4-88229097。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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