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华北理工大学招生简章

懒人考试网    来源: 阳光学习门户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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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高考门户整理《2015年华北理工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2015年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北理工大学(原河北理工大学、华北煤炭医学院),英文名称: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校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46号。办学层次:本科,学校代码:10081。


    第三条  学校隶属河北省教育厅,是省属公办重点骨干大学,为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学校是一所以工、医为主,理、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留学生教育、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办学层次和类型的综合性大学。学校现有83个本科专业,1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博士后流动站,并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监察,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录取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中第一志愿为华北理工大学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依次考虑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我校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江苏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九条   对于加分和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均按投档成绩分数对待。


第四章 考生类别、各专业录取要求、学费及学历证书


    第十条   2015年我校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考生。   


    第十一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学完后按“志愿+考核”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流。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入学后进行加试,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护理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5cm以上、男生身高165cm以上;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惯用左手的考生。


    第十二条   除特别注明外,我校各专业对外语语种及男女比例没有要求,但由于小语种考生在入学后难以为其安排外语教学,故希望非英语语种考生亦有较好的英语基础。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原则上英语成绩要在110分以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3+1学习模式,第一阶段3年在我校学习,第二阶段1年在国外学习。具体要求按我校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办法执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无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各专业对考生的身体状况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2015年我校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就读期间学费18000元/年(国外就读期间学费约为9500欧元/年/人,按国外办学机构标准执行);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6000元/年;热门本科专业学费4500元/年;其它本科专业学费3500元/年;专科专业学费5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500元/年/人、800元/年/人。


    第十六条   学校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本、专科学生颁发华北理工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对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毕业时达到相关要求,可获得华北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德国海德堡应用技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Bachelor Degree Certificate of Heidelberg University of AppliedScience)。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就业处将及时通过我校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各省招办公布的录取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华北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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