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坊医学院招生简章

懒人考试网    来源: 阳光学习门户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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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1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潍坊医学院  学校代码:10438


第四条 学校校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潍坊医学院


第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向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潍坊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认可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预防医学。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维护招生纪律,保证招生工作进行,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严肃处理。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七条 考生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报考英语专业考生,无口试要求;所有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九条 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二十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分配根据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将其随机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三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考生也可到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和我校网站进行录取查询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凡属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设立新生“绿色通道”,对因经济困难暂时缴不上学费的学生可以先入学,再申请有关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山东生源的新生入学时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新生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籍与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必须一致。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部门:潍坊医学院教务处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


邮政编码:261053


电   话:0536-8462283,8462285


学校网址:http://www.wfmc.edu.cn


E-mail:zszx@wfmc.edu.cn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潍坊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潍坊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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