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降分标准以相应类别候选人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属提前批录取的非通用语种考生,按投档分提档,按实考分录取专业,专业间无级差,不调剂,录满为止,未录取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在部分地区对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政策,若录取线上志愿不足,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序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该类专业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特长生、国防生(含飞行国防生)、定向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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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高考院校信息库在现资料:
北京大学现有普通本科学生14465人、硕士生10031人、博士生5088人,共有5个学部、41个院系、271个研究所(中心)、1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45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院、所、中心)、18.5个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10个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8个附属医院;101个本科专业、1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244个硕士点、201个博士点;81个全国重点学科、3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597名正高级教职人员(其中博士生导师1227名),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52名、中国工程院院士7名、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13名、长江学者95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08人。北京大学的中科院院士、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数目,均居全国高等院校之首。北京大学图书馆为亚洲最大的大学图书馆,北大图书馆现有藏书已逾600万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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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现有普通本科学生14465人、硕士生10031人、博士生5088人,共有5个学部、41个院系、271个研究所(中心)、1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45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院、所、中心)、18.5个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10个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8个附属医院;101个本科专业、1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244个硕士点、201个博士点;81个全国重点学科、3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597名正高级教职人员(其中博士生导师1227名),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52名、中国工程院院士7名、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13名、长江学者95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08人。北京大学的中科院院士、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数目,均居全国高等院校之首。北京大学图书馆为亚洲最大的大学图书馆,北大图书馆现有藏书已逾600万册。